当前位置:
pg电子游戏官网入口-pg电子赏金女王模拟器试玩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法 > 行政执法依据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提高监督实效与减轻基层负担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的部门和机构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部门和机构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督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全区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共享、网上办案和网上监督,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情况;
(七)“四基四化”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八)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
(九)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情况;
(十)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十一)落实说理式执法工作情况;
(十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情况;
(十三)“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十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
(十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实施情况;
(十六)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制度实施情况;
(十七)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包括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认定事实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案卷制作是否规范;
(十八)涉及行政执法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十九)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情况;
(二十)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制度实施情况;
(二十一)有无违反工作纪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二十二)因行政执法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情况;
(二十三)受理行政相对人的举报、投诉情况;
(二十四)行政执法便民举措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十五)行政执法矛盾纠纷防范机制落实情况;
(二十六)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实施情况;
(二十七)依法依规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执法监督时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事项适时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对实名举报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执法监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指令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近亲属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监督权力的。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开展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对监督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执法监督时发现问题,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当事人已对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被监督机关以外单位职责的,应当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三)综合行政执法检查;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五)执法案卷评查;
(六)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评价;
(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八)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九)行政执法评估;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不断拓宽执法监督渠道,综合运用信息化、交叉互查、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等手段,通过公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日常工作数据研判、上级交办、建议提案答复、司法建议、问题线索反馈、复议诉讼办理等途径收集问题线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充分运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执法信息、统计报表等数据进行筛选分析、整体研判、监控提示,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精准度。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
(二)询问被监督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调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有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监督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材料,不得将材料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被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类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被监督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不相适应的;
(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可能引发其他政策性风险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等监督处理决定,以及建议其所在单位做出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单位处理:
(一)未全面、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行使行政权力的;
(三)不配合、接受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虚报、假报、瞒报行政执法信息的;
(五)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六)敷衍、贻误、虚假整改的;
(七)利用行政执法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监督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督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发现行政执法问题突出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约谈被监督机关的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内交发〔2020〕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