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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助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5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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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助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跨区域行政执法

协助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职责明晰、衔接紧密、协作有序、运转顺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工作机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跨区域协助工作。

第三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跨盟市、旗县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跨区域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第四条 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助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向异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协助单位”)提出案件调查、移送、执行等方面的协助商请,由协助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主办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依职能职责及时处置,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场予以劝止、留存证据,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并责令整改,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不属于本机构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原则依法移送。

第六条 主办单位需要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助时,应当向协助单位发出《交通运输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助商请函》(以下简称《商请函》)。《商请函》应当包括协助类型、协助对象、基本案情、已获证据或者已做出的决定,以及具体协助要求等。主办单位应当对《商请函》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协助单位接到《商请函》后,应当做好登记,并积极协助主办单位开展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助工作。

(一)商请协助提供资料的,协助单位应当如实向主办单位提供;协助单位如不掌握相关资料,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核实,并将调查或核实结果及时反馈主办单位;

(二)商请协助查找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协助单位应当积极在本辖区内进行寻访、查找;发现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到主办单位接受或协助调查;

(三)商请协助调查取证的,协助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主办单位函复工作情况并提供取得的证据;

(四)商请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协助单位应将收到的法律文书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关规定送达行政相对人

(五)商请协助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协助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其他方面的商请协助事项,协助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办案程序依法依规开展。

第八条 协助单位接到协助商请函后,发现无法予以协助或者不能在要求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单位说明原因。

第九条 主办单位发函后在要求时限内未收到协助单位反馈信息的,应当向协助单位查询,必要时可向共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由共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办。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协助过程中,协助单位与主办单位发生分歧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协助单位对主办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妥善保存,协助办案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加快建设完善全区基于信息化运用的大数据库,实现处罚信息、许可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标准等资料的共享。

第十 跨区域执法协助中,协助事项属于协助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对拒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开展行政执法协助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不配合或消极应对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批评;由于协助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助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与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执法协作配合,推行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十八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助工作机制(试行)》(内交发〔2019〕626号)同时废止。

附件:交通运输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助商请函


附件

交通运输跨区域行政执法协助商请函

主送单位:


协   助 内 容

协助行政执法

类型

□商请协助提供材料

□商请协助调查取证

□商请协助查找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商请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商请协助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其他

协助行政执法

对象


基本案情


已获证据或

已作出的决定


协助要求


请贵单位对上述事项予以协助办理,并将结果于月日前反馈我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信息来源: 法规处(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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