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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区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提升城乡客运一体化水平,补齐农村物流发展短板,以点带面提升城乡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为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提供有力支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决定组织开展第一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旗县(市、区)具有较好发展基础,城市建成区道路、农村公路、运输场站等基础设施、城乡客运、农村物流等服务水平等在盟市处于领先水平。截至2022年底,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水平自评估分数应在80分以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应在70分以上)。
(二)旗县(市、区)具备良好政策环境。建立了人民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住建、农业、商务、邮政、供销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推动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衔接、客运服务和货运物流服务一体化发展有稳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资金、财税等政策保障。
(三)旗县(市、区)具备明晰发展定位。了解自身发展优势和薄弱环节,创建总体思路和原则清晰、结合本地实际紧密,创建指标、重点实施项目、具体措施、时间节点和资金安排明确。
(四)旗县(市、区)具有良好社会基础。人民群众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认可度、支持度较高,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社会氛围良好。
二、申报程序
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严格遵照时间节点开展。
(一)县级申报(2023年2月10日—3月31日)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详见附件1)报盟市交通运输局。
(二)盟市推荐(2023年4月1日—4月10日)
盟市交通运输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筛选出不超过2个拟推荐的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县,将推荐意见报厅。
(三)自治区确定(2023年4月11日—4月30日)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考虑各盟市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自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工作组织推进情况以及支持政策情况等,综合确定分盟市创建名额。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各申报旗县(市、区)《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根据盟市推荐排序、专家评议排序,综合研究确定第一批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县名单,经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将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创建全国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
盟市交通运输局要根据评审意见,组织完善并批复辖区内示范创建县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创建实施、验收命名等要求另行通知。
三、创建内容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创建以旗县(市、区)为实施主体,创建周期原则为2年。创建旗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协同机制,完善发展政策,持续推进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客运服务、货运与物流服务一体化建设。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城乡客运与旅游融合发展、农村运输服务信息化建设中的1个或多个主题,打造本地区特色。
(一)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实施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和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加密服务频次,降低票价,提升规范化水平,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发展全域公交。
(二)推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建设“一点多能”的农村客货邮服务站点体系,打造“一网多用”的农村客货邮服务网络,创新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模式,促进农村运输集约化发展。
(三)推进城乡客运与旅游融合发展。加强乡村旅游公路建设,因地制宜拓展城乡客运场站旅游集散服务功能,完善旅游客运网络,优化旅游景点停靠站点布局及功能,提供优质旅游客运服务供给,增强城乡客运服务乡村旅游能力。
(四)推进农村运输服务信息化建设。打造农村交通运输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农村客运、物流、邮政快递等信息共享,提高农村运输服务信息化水平,便捷人民群众出行,畅通货运物流。
四、工作要求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建立政府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和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创建工作时间表、路线图。要定期开展工作会商研究,强化工作调度。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积极协调解决申报创建中的问题,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申报创建任务。
联系人:
厅运输服务处,乌若愚,0471-6386307。
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鲍江,0471-628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