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
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犯罪,在法治轨道上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制定发布系列规范性文件等,打出法治“组合拳”,努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记者从发布会了解到,《意见》专门强调“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明确要求“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深化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说,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实践,“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基本框架初具,政治性、时代性和检察性日益鲜明,以“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为特征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已经建立并实质化、专业化运行,得到各方面的广泛认可。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7815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5527件。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合规案件中,坚持与第三方机制相互融通,对整改合规的2898家企业、6102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另有136家企业未通过监督评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被依法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表示,“检察机关要会同法院加强实践探索和研究,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企业合规改革的企业类型、案件范围、适用阶段、程序环节,拓展制度适用空间,充分释放改革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积极作用。”
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
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也越来越突出。“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有必要依法惩治、积极预防。”张晓津强调。
司法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因股权纠纷、债务纠纷等引发互相控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背后关系复杂,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难度大。
张晓津表示,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尤其是全面收集、审查纠纷双方的经济往来活动,从中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就一笔或者几笔资金往来判断罪与非罪。
“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案件,既要发挥刑事司法的作用,也要考虑到民营企业治理中的实际情况,由内而外强化犯罪预防和治理。”张晓津表示,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过程中,要注重把握好刑事介入与企业自主调节的界限,重点研究解决好民营企业报案处理问题,在企业内部人员犯罪风险尚未外溢的情况下,不随意、过度介入,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造成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停滞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作为“四大检察”之一,民事检察部门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工作中具有的独特的作用和价值。
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涉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如“甲劳务公司与乙建设集团、乙建设集团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检察机关在厘清专业问题的基础上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为甲劳务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实现“监督一件,影响一片”的效果,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导向。
据了解,围绕“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意见》明确强调,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纠正错误生效裁判、调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表示,民事检察部门将结合贯彻落实《意见》,从四个方面加强生效裁判监督工作:高质效依法办理涉民营经济合同纠纷类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高质效依法办理涉民营经济公司类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件;高质效依法办理涉民营经济担保纠纷类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高质效依法办理涉民营经济刑民交叉纠纷类生效裁判监督案件。
“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是新时代新征程推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一环。”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检察机关将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工作理念,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把对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保护落到实处,更好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