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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用车辆定期审验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17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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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关于专用车辆定期审验的规定。专用车辆的审验主体根据本条规定为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是指为车辆颁发《道路运输证》的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周期为一年。例如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某专用车辆审验批注后认定合格之日为2012年12月31日,则其审验有效期为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应当重新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专用车辆审验。运管机构在审验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有关审验的存档工作。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定期审验的一般要求,是指车辆需要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审验内容的规定,即“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1)车辆技术档案应包括车辆技术等级变动情况,车辆的技术条件等;(2)车辆结构、迟钝变动就是检查是否未经许可非法改装了车辆,即使是合法改装,改装后是否符合有关标准;(3)车辆违章记录指在审验年度内车辆违章的情况。另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在原《危规》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设计审验项目的三款。(1)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2)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3)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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